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市人行道停车 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27 10:02:32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交警各大队: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市人行道停车秩序的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7月27日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

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市人行道停车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和“五道五治”工作,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市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确保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抓、各司其职、综合管理”的原则,合理利用公共人行道道路停车资源, 合理满足车辆停放需求,严格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道路便道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缓解行路、停车难的矛盾压力,尽可能给市民提供更多的临时停车泊位,保障道路动态交通顺畅有序,静态停车规范合理,市民出行更加方便,着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成立领导组。

组  长:姬双平(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岳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城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交警支队秩序科、设施科、市直交警各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城管局。

领导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对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上机动车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存车点设置的规划、指导、监督,保证施划工作任务的落实,对车辆的停车秩序实施规范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三、工作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分步进行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对城区范围内便道机动车停放泊位及非机动车存车点和停车秩序进行规范管理。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此方案下发后各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用四天时间进行全面实地调查和摸底,对可以施划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路段、数量、位置统计,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定位规划。在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的基础上,由市交警支队和区城管局机动车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交警、城管中队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施划标准要求的,拟定施划临时车辆停车点位,必须预留残疾人停车位。对已施划但标线不清晰、缺失的要重新施划,不符合标准的要予以清除,并由城管局机动车管理中心负责以街道为单位进行编号备案。城管、交警要联合执法要对单位、个人安装的地锁予以拆除。

第三阶段:施划阶段。城区政府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分类和设置标准,做好施划停车泊位工作。市交警支队要密切配合,安排交警大、中队做好对接工作。

第四阶段:长效管理。城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市公安交警、城管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确保人行道停车秩序良好。

四、经费来源

此次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费,按照施划数量核定,此项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理清思路,瞄准城市管理中的短板和问题,科学谋划部署,狠抓推进落实,实行“一把手”工程,深入一线指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照方案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按质高标准完成。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由城区城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实施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点位的排查、施划工作。交警支队全力配合,提前对施划路段的车辆进行清理,确保施划工作顺利开展。交警支队、区城管局机动车管理中心共同制订施划标准,街道办事处按照标准进行施划。施划时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停车泊位美观清晰、醒目,要喷涂统一的编号、方向箭头,设置指示标志和辅助标志,引导驾驶人停车入位、顺向停车。

(三)加强配合,严格督查。各单位要在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主动作为,加强联系沟通,不得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实施。市“五道五治”和“文明城市”督察组,将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不大、对推进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

1.施划设置人行道便道临时停车泊位标准

2.主次干道人行道便道上车辆临时车位点摸底调查表

 

附件1

施划设置人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准

 

一、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要求

1.不占用盲道、不影响行人通行,且有供车辆进出的通道;

2.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3.人行道宽度从路沿石至建筑物的距离在7米以上(含),盲道内侧人行道在5米以上或建筑物退让有超过3.5米以上空地;

4.停车泊位指示标志、辅助标志、收费标志符合国家GB51038-2015技术规范标准;

5.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6.机动车纵向停车泊位标准为长5米、宽2.5米;顺向停车泊位标准为长6米、宽3米。

二、以下情况不允许设置停车泊位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便道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志、标识;

2.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3.便道停车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4.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5.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

6.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30米范围内;

7.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附件2

主次干道便道上临时泊车位(点)摸底统计表

 
 

          街道

 

 

 

 

 

 

道路

名称

详细地段

可施划停车

可施划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泊位数

非机动点(处)

 

 

 

 

 

 

 

 

 

 

 

 

 

 

 

 

 

 

 

 

 

 

 

 

 

 

 

 

 

 

 

 

 

 

 

 

 

 

 

 

 

 

 

 

 

 

 

 

 

 

 

 

 

 

 

 

 

 

 

 

 

 

 

 

 

 

 

 

 

 

 

 

 

 

 

 

 

 

 

 

 

 

 

 

 

 

 

 

 

 

 

 

 

 

 

 

 

注:详细地址以商店名称(小区)或门牌号分段统计,18号以前上报。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