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对应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2017-12-28 17:55:00   

城政发〔2017〕35号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对应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15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77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实现职能转变促进人防工作的意见(试行)》(长政发〔2017〕4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实施,结合地区、部门实际,经2017年12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本级对应承接9项行政职权事项,取消5项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将4项行政职权合并为2项。

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具体行政职权事项认真做好承接和取消工作。对承接的行政职权项目,要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职权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附件:

1.区政府落实国发〔2017〕7号、晋政发〔2017〕15号和长政发〔2017〕77号对应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2.区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对应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区政府依据长政发〔2017〕44号对应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http://www.kangcui888.com/uploadfile/2018/0122/20180122055832604.xlsx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