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4-03-18 11:2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公布长治市城区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受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七部分组成,内容涵盖长治市城区政府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angcui888.com)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长治市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66号区府大院前楼2层,邮编:046000,电话:0355-2239800)。

一、概述

长治市城区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建设、丰富主动公开内容。2013年,区政府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探索创新,有力地推进了长治市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长治市城区政府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年度区政府门户网站累计发布政府信息2345条,电子化率达100%。其中,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类信息29条,规划计划类信息3条,人事任免类信息12条,业务工作类信息460条,统计数据类信息9条,财政预决算类信息1条,政府采购类信息11条,应急管理类信息22条,监督类信息90条,通知公告类信息150条,其它类信息58条,区直各单位、垂直机构发布各类信息1558条。公众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angcui888.com)的“文件查询”栏或“信息公开”栏查阅并全文检索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4号)精神,我区分管信息工作的区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项工作做了重要批示,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方面信息的发布力度。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将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一次改版,目前栏目的规划设置正在进行中。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受理情况

本年度,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未收到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接受公众政府信息咨询共367人次,主要咨询政策规定、办事流程、民生热点、难点等方面情况。其中,电话咨询186人次,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邮箱答复咨询181人次,咨询中凡涉及网上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均详细告知网上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区法制办办理的与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案件0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2013年度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有支出费用产生。

七、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3年,长治市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健全、业务监督有待加强、公开载体有待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不够健全、信息公开内容与公众需求有一定差距等问题。2014年,区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发布主动公开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加强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丰富,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全面。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办事指南等栏目,强化长治市城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专栏的功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档案局以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载体的作用,为公众提供更多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公众充分了解信息公开范围,获知信息的途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充实完善信息公开内容,突出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事项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桥梁作用。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