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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政道路建设所涉房屋进行征收的通告城政通字[2017]4号

2017-06-30 10:42:50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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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范围内部分市政道路进行改造建设的通告》(长政通字[2017]2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长政发[2013]2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区政府将对城区紫金东西街等13条道路红线内建(构)筑物依法征收。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新建及改造13条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建(构)筑物。13条道路分别为:

紫金东西街(潞阳门路——西外环路,宽度50米);威远门路(解放西街——五针街,宽度50米);德化门街(天晚集路——西一环路,宽度50米);英雄南路(解放东西街——五针街,宽度40米;五针街——太岳大街,宽度50米);紫坊巷(英雄南路——寺巷,宽度16米);牛家圪道巷(长兴中路——英雄中路,宽度16米);纬十五路(威远门路——西一环路,宽度30米);华丰南路(五一路——解放西街,宽度24米;解放西街——德化门西街,宽度16米);太行北路(紫金西街——太行西街,宽度30米);和平东西街(延安南路——天晚集路,宽度30米);纬十三路(昆仑巷——西一环路,宽度24米;西一环路——站前路,宽度16米);经十五南路(纬二十三路——德化门西街,宽度16米);经十六路(五针街——太岳大街,宽度24米)。

二、涉及紫坊、附城、角沿等城中村改造的道路建设将根据“路网先行、推动片区及整村改造”进行。道路建设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以及占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三、上述项目建设改造和整治范围内需征收的建(构)筑物,凡经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确权或审批,属合法用地和合法建筑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区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由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或签订了补偿协议未按时搬迁的,将依法拆除。

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审批的违法建(构)筑物,涉拆户应当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长政通字[2013]2号),结合“五道五治”工作的要求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涉拆户自行承担。

四、自《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范围内部分市政道路进行改造建设的通告》(长政通字[2017]2号)发布之日起,凡属于上述道路建设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不得进行租赁、转让、抵押,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进行户籍转入;不得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五、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于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阻拦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将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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