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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7-10-24 09:54:21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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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政通字〔2017〕7号

为了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积极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污染大气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污染行为。严禁散煤复烧,杜绝一切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燃煤及高污染煤焦制品行为;严禁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杂物;严禁露天烧烤;严禁运输车辆沿路抛洒等其他违法违规污染环境行为。

二、强化防治措施。加快推进“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强化建筑工地、道路清洗等抑尘降尘措施,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落实各行业防污治污无害化措施,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

三、加强联合执法。区环保、城管综合执法、区住建、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污染大气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强制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挥公安职能。对拒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阻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督查问责。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对工作失职失责,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街道、部门、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对查处的污染大气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积极营造打击污染大气违法行为的浓厚社会氛围。对污染大气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阻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七、汇聚强大力量。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关心、参与、支持、配合大气污染防治秋冬季攻坚行动,筑起防霾治霾的强大防线,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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