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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对2017年4月1日—28日期间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和预防性健康体检费退费的通知

2017-12-08 10:18:54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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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食品药品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

按照长治市财政局和长治市发改委联合转发的《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长财综【2017】21号)文件精神要求,经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决定,对2017年4月1日--28日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和预防性健康体检费予以退费处理。请在2017年4月1日--28日在我中心缴纳卫生监测费和预防性健康体检费的辖区内食品药品及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凭缴费收据来我中心进行退费,退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退视为放弃,我中心将如数上缴国库。

特此通知

 

                                长治市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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