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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效”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7-09-15 09:20:00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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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效”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56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放管服效”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清理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通常为“规定”、“办法”、“细则”、“规则”、“意见”“通告”、“公告”、“决定”等。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对象范围

1.2000年至2017年8月期间,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有效、重新发布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2000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以及保留理由,不在目录内的文件一律废止。

2.本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同时,对涉及外资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要进行废止或修改。

二、清理原则

(一)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3)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附件4),对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 放管服效”改革措施,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项研究梳理,进行全面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及我省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三)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一律予以修改废止,全面进行清理。

三、责任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负责清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自行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四、进度安排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9月15日开始至2017年10月25日结束。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1.清理自查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文件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以及清理标准,对本部门、单位起草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需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于9月30日前将清理表(见附件2) 连同表格所列规范性文件的原件和电子文本、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办。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要单独填表并形成专门的清理工作报告,于9月30日前报区政府办。

2.集中审核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组织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征求审改办的意见。其中,起草或实施部门、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的,可同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3.审议公布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5日)。清理结果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制定部门、单位按照清理标准自行清理。清理工作中,要广泛征求、听取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清理工作质量。清理结果形成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并经本部门审议后,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加盖单位公章,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连同所列规范性文件原件报区政府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事关中央和省、市各项改革决策的有效落实,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内在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清理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不留死角,查遗补漏,确保清理质量。

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要认真抓好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倒排时间表,对提出修改方案、征求意见、提交审议等关键节点作出明确安排,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进度安排,严格工作程序,对所需要清理的文件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把握准确。同时,在文件清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清理工作合法、有序、规范。  

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于2017年9月20日18时前报区政府办217室。

联系人:张良  联系电话:2239816

邮箱:czscqfzb@126.com。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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