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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司法局关于成立城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2017-11-14 15:16:04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长治市城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一)遵循人民调解“三原则”,即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三公”,即公平、公正、公开。

(三)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坚持不收取费用原则。

二、工作范围

 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城区内商品房(民用和商用),农民自建房和产权不清晰的物业纠纷不受理。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专有或共有部位使用、管理、服务中产生的纠纷。

(二)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依法依授权履职中发生的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业主自行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三)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所在建筑区划(临时)管理规约中有关房屋租赁、装修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四)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所发生的其他在物业使用、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

(五)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的受理、调解、履行等工作,协调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的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二)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针对性开展涉及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法制宣传咨询活动,解答法律咨询;

(三)做好物业管理纠纷排查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物业管理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组织机构

城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郝和平

委员:赵学军  李小敏  朱丽军  

城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区级层面行业性专业性第三方民间调解组织,业务上受区司法局指导,设立在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内(太行东街福中巷1号),联系电话2239458,监督电话2038148(区司法局基层科)。

五、调解的程序

(一)案件审查受理。依物业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对物业纠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明确调解主持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理由正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调解过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物业纠纷,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开展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防止纠纷激化。

(四)制作协议书,装订归档。经调解成功的,且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规定载明的事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调解文书格式。一案调处成功即按规定装订并归档存放。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物业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和谐安宁的居住环境,体现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各司法所和调委会要深刻认识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切实把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平安城区”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努力把物业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物业纠纷是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型矛盾纠纷,纠纷具有涉及业主多、影响面广、成因复杂、时间较长等特点,是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一项新的任务和挑战。各司法所和调委会要灵活运用法治、德治、自治等手段,加强对物业纠纷的调解,确保全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地实施。

(三)强化责任,有序推进。加强物业纠纷调解是健全完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司法所和调委会应切实担当起责任,共同营造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