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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区公务员的合法性
提交时间: 2018-1-13
进展情况: 已处理
留言: 请问城区区长,城区公务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执行完毕后,能否再次担任城区公务员职务。
回复: 城区人社局回复: 一、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二、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故反映人提问的城区公务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执行完毕后,不能再担任城区公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