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和垃圾等杂物的通告
2017-10-31 11:06:19 来源: 点击:
城政通字〔2017〕8号
为减少秸秆、垃圾等杂物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等杂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等杂物区域:全区10个街道所辖的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28个村(菜场)的田间、地边和路边。
二、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域内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废弃物等。
三、对擅自焚烧秸秆、垃圾等杂物造成大气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公安和环保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处罚。举报电话:110、12369、0355--2239699
四、本通告自2017年10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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